教学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、赔偿暂行规定

 

 

为了促进全校师生自觉爱护公物、贯彻勤俭办学方针,杜绝或减少责任事故,避免国家财产遭受不应有的损失、特制订本规定:

一、  各部门领导应经常在群众中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,对实验室、工作室的各种贵重仪器设备指定专人保管,制定操作规程,定期不定期地进行仪器设备保养维护工作。

二、   各实验室、部门要设立价值在30元以上的零星物件损坏丢失登记簿,并每学期向有关领导汇报情况。对于贵重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要及时汇报,并详细填写《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情况报告表》经设备科审查,报校主管校长批示。

三、   凡属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损坏、丢失者应负赔偿责任,赔偿额度根据情节轻重,控制在原价的2090%,严重者给以行政处分。

1  不遵守制度、违反操作规程、责任心不强、麻痹大意造成责任事故者;

2   非工作需要,或未经单位领导许可,擅自使用,好奇玩弄以致损坏者;

3   未经许可,任意拆卸以造成损失者;

4   保管不善玩忽职守以致发生灾害损坏、丢失者。

四、 赔偿额处理意见由部门领导提出,报设备科,根据仪器设备价值及损坏情况提出建议,经主管校长审批决定由财务处收费并出具收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