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工作时间内上课、实验指导有关规定 教学支持服务部所属科室: 为了使教学支持服务部所属教工学有所用,提高业务技术水平,充分利用现有人力资源,调动教工积极性,为教学服务,同时也为了保证参与教学的教工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,特规定如下: 1、
在工作时间内到系部及外校上课的教师应办理申请手续,由所在科室根据工作情况安排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处长批准,申请手续在开学前一周办理完毕。 2、
每周原则上只安排一个半天授课时间,特殊情况经处长批准后可安排2~3个半天时间,但其超出规定时间的授课酬金的一半交教学支持服务部。 3、
教学支持服务部举办的短期培训不纳入本规定。 4、
凡违反本规定的,一经查实按学校旷工处理。 5、
本条例从2004年3月1日起执行。 教学支持服务部 2004、2、26 |